目前,随着房地产的不断升温和城市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,人民法院受理的征地**案件不断上升。最近,河南省某法院对1998年~2002年受理的64起违法征地**纠纷案件通过调查分析,发现违法征地**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:
一、征地单位违约。(1)不按协议规定的面积、方位和间隔安排回迁。(2)不按原房的使用性质安排回迁和补偿。这主要是指原房是作商业性质使用,但征用单位却按居住用户安置回迁和补偿。(3)征拆工程大包干致使征用单位推卸责任。却将工程连同**的安置一并发包给某一工程承包公司。随后,该工程承包公司与**户分迁,造成纠纷。(4)征地**合同不规范,致使责任不清。主要有两种情况:一种是征用单位使用的公章混乱,有的是行政科章,有的是基建办章,有的是财务科章等等。产生纠纷后,征地单位往往以签订合同是其下属部门,不能代表法人单位,而不承认合同效力。另一种是负责与**户签订的承包单位没有征用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和委托书,发生纠纷时,承包单位与征用单位互相推诿,均不愿承担履约义务。(5)同一住房安置两户居民。这也有两种情况,一种是由于过失或故意等过错,征地单位分别与两户**户签订的两份回迁协议,标的物都是同一住房;另一种是征用单位人员没有与商品房出售单位协调好,致使售房单位将对方已确定好安置回迁房的商品房又出售给他人。
二、**户所提要求于法无据。(1)将违章建筑计入**总面积。(2)一些**户乘**之机敲征地单位竹杠,索取过高的临迁费或住宅改为商业性质使用,仍坚持征用单位按商业用途安置回迁户并补偿其停业损失。
三、征地单位与**户签订**协议无法履行。(1)基建设计图纸被审批机关改动。(2)签订协议后,被征用房屋确切面积的认定发生变化,而**户则坚持要求以房地产登记所重新核定的面积为依据安置回迁面积。(3)**房屋使用性质有争议,如虽曾作居住使用,但一直是按商业用途变租,应依照原登记的性质处理。
四、当前征地**暴露的突出问题。(1)征地单位法律意识淡薄,对**协议的法律强制力认识不足。只求尽快打发走**户,有的甚至在签约时就无诚信,从未打算真正履约。(2)征地**协议书主要条款不明确,违约责任难分清。(3)户口管理存在问题。一是**户在征地通告公布后突击迁人口入户。二是未对户籍经常检查核准,一些人口实际已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,但户口长期挂空,造成实际居住人口数和户籍登记人口数不符。(4)征地**审批程序后置。按现行的征地**程序,一般是先有设计图纸,但设计图纸有时会因城市整体规划的需要而被审批机关修改,致使审批后的图纸与原图纸不吻合,甚至有些工程设计图在施工阶段还一改再改,使征地单位无法按原定回迁协议的具体条款履约。(5)被征用房屋原产权证登记面积与重征审核定的面积有出入,往往是新定面积大于原定面积,使征地单位无所适从。(6)现行的政策法律对**户使用性质确认依据的规定不具体,使一些一直按商业性质交纳租金,却长时间作居住使用的房屋的使用性质的定性呈现两可状态。导致了不同法院审理的结果有差异,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。
五、遏制违法征地**的对策。(1)城市建设规划,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、**宣传部门应密切配合,结合实际进行经常性的城建法规宣传,多报道典型案件,以案**,提高人们签约的严肃性和履约的自觉性。(2)调整改革征地**审批程序,协调理顺建设设计,当事人签约及设计图纸审批等各个环节的相互关系,使征用单位避免在征地报建、审批运作中人为地造成纠纷。(3)加强户口管理。(4)印制统一格式的征地**协议书表格。(5)有关部门应针对征地**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对现行的征地**法律、法规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,以使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纠纷时有章可循,减少随意性。惟有如此,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征地**的继续蔓延。